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黑龙江省发布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8-06 103

8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数字产业园区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围绕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发展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2亿—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省落户且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省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按贡献率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支持平台招商。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延伸壮大数字产业链

5.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6.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支持头部企业在我省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20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建设。整合相关资源,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对进入数字经济园区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9.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对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10.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的市(地)和县(市),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有关规定,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1.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大型厂区、各类开发区和数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5G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数字产业园区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2.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设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解决方案等服务。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3.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省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1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5.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专利预申请补助机制,对提出申请国际、国家专利的,经评优认定后,根据拟申请专利类型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奖项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17.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团队提供免费的孵化场地,支持在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打造为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支持数字企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18.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保障全省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利用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9.支持数字类学科建设。鼓励我省高校加强数字类学科建设,提升办学实力,提高学科的人才培育水平。对省内高等院校设置数字类相关专业且取得建设成果的,统筹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进入数字经济领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高等院校,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支持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融资需求,畅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字经济发展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特殊奖励。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文来源:国际能源网

返回上一页